学签被拒的那些原因和内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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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学签申请中,尤其是大龄申请人或学历倒挂的申请人,被拒绝的理由通常都是访问目的或资金情况等。在拒签信中的拒绝理由选项下,访问目的选项一定会被打勾,这就是许多人通常认为的被怀疑具有“移民倾向”。这种习惯思维其实并不准确,因为在加拿大移民法中并没有“移民倾向”的相关规定,移民是加拿大长久以来的国策,所以不同于美国,加拿大是允许在学签申请的时候具有移民的意图,也就是“双重目的”!

只是加拿大更欢迎那些年轻、语言成绩好、没有经济负担的申请人通过留学而移民加拿大;并不希望大龄留学申请人拖家带口,主申留学、配偶工签、子女免费读书!这时候最为名正言顺、最冠冕堂皇的拒绝理由就是:Purpose of visit!签证官给出的解释一定是:不认为申请人会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离境。

下面我们根据移民法的相关条款,来分析下签证官在拒签时的依据理由,有的放矢才能避免更多的重蹈覆辙:

IRPA 22(2)  An intention by a foreign national to become a permanent resident does not preclude them from becoming a temporary resident if the officer is satisfied that they will leave Canada by the end of the period authorized for their stay.

中文翻译:如果签证官认为一个外国人会在准许停留的期限之前离开加拿大,那么他打算成为永久居民的意愿并不阻碍他成为临时居民。

这就是说,移民法是允许具有双重目的申请签证的,所以不会有签证官以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作为拒签理由,因为这并没有法律支持,而都是说:不相信你能够在规定离境的时间之前离开加拿大,也就是常说的逾期滞留,对应到拒签信上那有限的几条理由选项中,就只能选比较模糊的“访问目的”了。

在中国境内申请学签,尤其是大龄申请人,被拒签的两个理由“访问目的”和“资金”的法律依据:

IRPR 216(1)(b)  An officer shall issue a study permit to a foreign national if, following an examination, it is established that the foreign national will leave Canada by the end of the period authorized for their stay.

中文翻译:签证官应当给外国人发放学习许可,如果经检查之后,认为这个外国人会在他被允许停留的期限到期之前离开加拿大。

延伸含义就是,如果签证官不相信你会按时离境,是可以拒签的,这条拒签理由被使用的概率占绝大部分。

IRPR 220  An officer shall not issue a study permit to a foreign national unless they have sufficient and available financial resources, without working in Canada…

中文翻译:签证官不应该给外国人签发学习许可,除非他不需要在加拿大工作,也能够有足够的资金…

不过随着中国申请人越来越有钱,而且学生合作计划(SPP)和学生直入计划(SDS)对资金要求的简化,该条拒签理由的使用率已经越来越低,